证券发行公司的证券交易管理

2010-6-22 5:46:16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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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证券交易管理,实行证券发行公司的交易注册制度。

1.实行证券发行公司的交易注册制度。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公司,只要其发行的证券在联邦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都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进行交易注册登记;在场外交易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如前所述,凡资产总额超过100万美元或股东人数超过500人以上的公司,也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后来为了简化手续,1982年改为总资产超过300万美元的发行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总资产不足300万美元的发行公司可享受场外交易注册登记。

2.进行交易注册后,证券发行公司必须按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和递交反映该公司资产、负债、盈利等财务状况的统计表格和财务报告。

3.当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发现发行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根据情节有权对公司正在流通中的证券发出暂停交易命令。

4.因发行公司漏报、谎报公司财务状况,导致证券交易各方承受经济损失时,证券发行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发行公司蓄意谎报公司情况的,对主要当事人按触犯刑法处理。

5.为了防止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和外界无法获取的资讯操纵交易市场牟取暴利,美国等许多国家还规定,凡是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证券进行个人交易者,必须向证券管理机构进行证券交易的个人注册,并向证券管理机构报告其证券买进、卖出情况,包括证券买卖数量、价格、附加条件以及成交的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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