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规则_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

2010-5-27 9:12:46 我要纠错

网友评论(0)字号:T | T

摘要:提高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交割规则以及股指期货买卖规则、股指期货操作(结算)规则,帮助你学习了解股指期

  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

  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结算的月份。在《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共四个月份。其中季月指3月、6月、9月和12月,比如在2007年12月1日,中金所可供交易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将有0712、0801、0803和0806四个月份的合约。“07”表示2007年,“12”表示12月份,“0712”表示2007年12月份到期交割结算的合约。0712合约到期交割结算后,0801就成为最近月份合约,同时0802合约挂牌。0801合约到期交割结算后,0802、0803就成为最近两个月份合约,同时0809合约挂牌。

  采用近月合约与季月合约相结合的方式,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共有四个合约同时交易,具有长短兼济、相对集中的效果。

  沪深300期货竞价及撮合原则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中金所在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交易。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盘前五分钟内进行,其中前四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一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开盘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中金所在开盘后采用连续竞价交易。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中金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市价指令竞价交易时,其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合约的开盘价、收盘价确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开盘价定为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如果集合竞价未产生价格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当日开盘价;如果当日该合约全天无成交,以昨日结算价作为当日开盘价。

  收盘价定为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如果当日该合约全天无成交,则以昨日结算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合约的当日结算价确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当日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按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原因是为了防止市场可能的操纵行为以及避免日常结算价与期货收盘价、现货次日开盘价的偏差太大。

  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取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当日交易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时段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合约当日结算价为:合约结算价=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

  如果该合约为新上市合约且上市首日无成交,则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合约结算价=该合约挂盘基准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中金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交割结算价确定

  为更加有效地防范市场操纵的风险,在征求意见稿中,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采用到期日沪深300指数最后二小时所有指数点的算术平均价。特殊情况下,中金所有权调整交割结算价。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时,上述合约条款很可能发生变化,请以中金所正式公布的版本为准。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2008-2022 金投网 www.cngold.org ICP备案:浙备09076998号-6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20140239
为方便用户快速收藏本站,请牢记本站易记网址:jt.cn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联系管理员:tousu@cngold.org 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