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结汇的方式有三种: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付”,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通知书时,即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目前,我国银行一般采用收妥结汇方式,尤其是对可以电报索汇的信用证业务,因为在电汇索汇时,收汇较快,一般都短于规定的押汇时间。
2、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7到14天不等),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3、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也称“买单结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出口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方式下,出口地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后,面临开证行自身的原因或单据的挑剔而拒付的风险。因此,目前我国银行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用证业务作押汇:
1.开证行资信良好;
2.单证相符的单据;
3.可由议付行执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
4.开证行不属于外汇短缺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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