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数字数——法国一马当先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法提案,拟调整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征税规则,而其中法国是最鼎力支持的国家,征收比例高达3%。
2019年8月,美国与法国就数字税问题达成了协议,但欧盟仍未取消该问题的讨论。
2020年12月,法国依然宣布从该月开始征收数字税,并且已经对亚马逊、脸书和谷歌在内大型科技公司发出了通知。
2021年7月12日,在美国压力下,欧盟决定暂缓推出原定于本月底出台的数字税征税计划,并将于2021年秋季对此计划进行重新评估。
对美国来说,数字税涉及的企业都是互联网巨头,包括亚马逊、脸书和谷歌等,欧盟暂缓推出可以说让谷歌缓了一口气,但仅仅过去一天,法国竞争管理局以未能与法国出版商就新闻内容付费进行“善意”谈判为由,对美国谷歌公司处以5亿欧元罚款。
数字税由来
20 世纪 20 年代,为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收建立了至今仍有效的“基石”——常设机构原则(Permanent Establishment,即PE):跨国公司要在来源国长期经营,一般要设一个常设机构,就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未设常设机构,就不必缴纳所得税。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数字化企业不必设常设机构就可在境外赚取利润,而来源国无法对其征税。主要模式有两种:
1)使用者不付费、但产生广告收入,经营模式如谷歌;
2)线上销售,经营模式如亚马逊。
到底如何征收数字税
经合组织(OECD)对于征收数字税设了两种模式:
第一种:把企业利润分成常规利润和剩余利润,数字税只征收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
第二种:跨国公司的分销机构一视同仁,利润按比例缴纳税费。
对于第一种方案,G7的协议是常规利润与剩余利润为一九开,比例为10%;第二种方案由于争议较大,G7协议并未直接体现。
心不合的主要原因——欧洲数字经济与中美差距较大
全球排名前20名的互联网科技企业,美国有11家,中国有9家,欧洲数量为0。在2019年《福布斯》杂志排出的世界15家最大数字企业中,美国有9家,中国(包括香港地区)有3家,韩国1家,日本2家,欧洲数量同样为 0。
在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下,美国等国的数字化企业向欧洲国家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并不能给欧洲国家带来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