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已进入监控图像采集区域,请****”,这句话是不是很熟悉?
校园、医院、小区.....不可否定,我们早已生活在一个“处处都是摄像头”的环境里。
如果你周围的环境中布满了摄像头,监视器,你会有什么感受?
有人会很不自在,感觉走到哪儿都被人盯着。
但有人认为这样很安全,假设哪天在马路上扶个老人啥的,有监控录像可以防止被讹;假设自己的财物被劫,摄像头可以提供很好的线索或证据....
其实,在中国还有一种很严重的情况:
(1)有的公共浴室,摄像头对着更衣室,有这个必要吗?
(2)有些服装店,摄像头对着试衣间,有这个必要吗?
(3)一些酒店宾馆,摄像头对着床铺,也有这个必要吗?
显然,维系公共安全,不能以牺牲他人隐私为代价,过度监视只会让人越来越反感。
为此,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就是大家口中的:“摄像头新规”!
那么,摄像头新规有哪些亮点?下面,金投网小编跟大家讲讲!
亮点一:不得侵犯公民隐私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亮点二:这些地方禁装摄像头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
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第十九条的使用限制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亮点三:“禁止性规定”早知道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四)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
亮点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行为“当心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第三十二条还公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个人违规安装最高罚款5000元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违法安装法律责任: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结束语】“摄像头新规”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对私权的尊重,是民生利好!不过,究竟何为“私人空间”还需要细化。比如说,在浴室洗澡的时候,哪里是“私人空间”?比如说,在宾馆住宿的时候,哪里是“私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