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提供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如何受保护,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的不该有的行为,及对于相应的行为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3、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4、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6、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7、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9、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10、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11、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借款人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4、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3、按规定处以罚息;
6、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5、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7、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三、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五、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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