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

2010-11-24 16:26:54 我要纠错

网友评论(0)字号:T | T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2000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在现阶段,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而且,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意义不大。以下对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几点简单的思考:

1、从制度基础来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基础是:(1)金融机构私有化程度高;(2)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盘、存款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完备,同时具有丰富的经验;(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银行破产清盘时,应由金融机构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共担责任的思想。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国并不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基础。首先,我国的存款货币银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普遍依赖国家信用;其次,我国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破产、清盘上法律缺失,同时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最后,我国大部分人还没有建立起保险意识,不能接受上述的责任分配方案。

2、从我国特殊的最终贷款人机制来看,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国,正是最后贷款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存款保险制度,甚至对存款人的保护还要强于存款保险制度,才使得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那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后的最终贷款人是该由央行还是该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

3、占据我国银行资产最大比例的四大银行是国有银行,在政府提供隐含担保的条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依靠的是国家信用。既然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存款人普遍认为银行没有破产威胁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没有意义。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国有商业银行参不参保?如果只让股份制银行参保的话,会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4、从我国存款人的角度分析,存款人在现阶段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甚至股份制银行都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如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真的出现银行的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清算,国家能不能按照构建的存款保险制度来执行还存在疑问。出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考虑,至少个人存款会全额赔付,那么对于企业存款该如何对待呢?如果按照最高赔付标准来执行,是否存在着对企业存款的歧视呢?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2008-2022 金投网 www.cngold.org ICP备案:浙备09076998号-6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20140239
为方便用户快速收藏本站,请牢记本站易记网址:jt.cn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联系管理员:tousu@cngold.org 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