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个人外汇交易服务协议:
一、兴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外汇交易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等交易渠道向客户提供个人外汇交易、查询及相关服务,并且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为客户提供操作方面的指导,协助客户掌握兴业银行外汇交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
二、客户可以在兴业银行开立多个外汇账户用于外汇交易,兴业银行将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查询服务,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计付利息。
三、兴业银行将通过网上银行等多个服务渠道为客户提供外汇资讯服务,这类信息来源于一般性市场资料,不应视为对客户的交易建议。
四、兴业银行将按照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及条件,严格执行客户为办理外汇交易及相关业务而发出的所有指令。
五、兴业银行将参照国际外汇市场的汇价制定并实时更新对客户的报价。客户办理外汇交易视同接受兴业银行的报价与兴业银行进行交易,最后的成交价格以兴业银行电脑系统的记录为准。客户应该意识到,由于报价及交易数据传输时间的滞后,即使客户确认了外汇交易的价格,但仍有可能无法完成交易。
六、兴业银行在不同时段,为不同地区、不同客户提供的外汇报价会有所差异,兴业银行有权随时调整外汇交易的报价。客户可以根据外汇报价,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外汇交易。
七、在办理外汇交易的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报价时,如果是由于客户输入错误的报价或是交易员报价错误,兴业银行将不对由此造成的账户余额错误负责。兴业银行保留对相关账户作出必要更正或调整的权利。任何源于上述错误报价的争议将按照错误发生时外汇市场该货币的市场公平价值解决。
八、客户应按照兴业银行个人外汇交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发出操作指令,一旦交易成功后,除未成交的挂单交易外,其余交易不得撤销。如果客户认为是由于兴业银行未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其交易指令的,应在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与兴业银行联系。
九、因下列原因致使兴业银行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客户外汇交易指令而引起的后果,兴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客户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以支付其外汇交易指令的交易金额;
(二)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三)客户之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四)客户发出的外汇交易指令内容不明确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五)客户未正确按照兴业银行外汇交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发出交易指令;
(六)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银行的情况。
十、客户在网上银行浏览的结果以及打印的交易凭证仅供客户参考,兴业银行将为客户提供所有成功交易的证实书。一切账户记录与外汇交易记录等与客户账户有关的事项均以交易证实书的记录为准。
十一、兴业银行应尽力保证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但是因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或是兴业银行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以及其它不可抗力而造成交易中止的,兴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十二、由于兴业银行不能控制通过互联网、通讯线路的信号源、信号的接收,以及客户端设备的配置或联接的可靠性,因此,兴业银行不对通过上述交易渠道的交易出现的通讯故障、失真或延迟负责。
十三、若因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电脑系统非人为的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错误交易的,兴业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撤销错误交易。兴业银行仅对其直接过失、蓄意过错或欺诈行为负责,不对因其依据本协议使用的任何客户或其他方的过错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四、兴业银行有权变更、增加、减少、取消、中止个人外汇交易服务或相关服务,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兴业银行中止上述服务不会影响双方在此之前所应当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兴业银行提供的个人外汇交易部分服务品种为收费项目,兴业银行将在网站或相关交易渠道的醒目位置说明收费的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在保障已缴费客户权益的前提下,兴业银行有权随时调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十六、客户应妥善保管所有的存款凭证、账户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以及相关的账户信息,客户在遗失存款凭证、账户密码或者担心密码已经泄露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兴业银行,并办理相关挂失或更改手续。
十七、账号及账户交易密码是兴业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依据,所有通过账户交易密码发出的交易指令均无条件地视为客户本人真实的意愿表示,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十八、客户在办理外汇交易及相关业务时遇到以下情况应及时通知兴业银行:
(一)客户已经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指令,但未收到对交易指令或其执行情况的准确确认;
(二)客户收到了交易的确认,但有关交易并非客户所指示的,或是存在类似的冲突;
(三)客户发现有人擅自使用其账户或密码;
(四)客户使用外汇交易服务时,遇到困难。
十九、客户办理涉及外币现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到兴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办理。兴业银行仅提供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的现钞服务,提现金额若超过5万美元(含),须提前一天办理预约手续。
二十、对于使用兴业银行网站有关的网络、电信连接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以及对于使用兴业银行网站有关的病毒保护、网络安全,兴业银行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对于客户所受任何该方面的侵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十一、兴业银行对于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其他
(一)本协议自客户确认后即时生效。
(二)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三)双方因本协议而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兴业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不得在解决纠纷前擅自向社会公布双方纠纷情况或者恶意毁损他方名誉,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兴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发出的涉及个人外汇交易的公告、通知以及印刷的宣传资料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客户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到兴业银行网点提出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双方应承担终止前外汇交易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兴业银行。客户对本协议条款或有关的服务条款及服务品种有任何不理解之处,请及时与兴业银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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