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账单分期条款及细则

2010-8-4 6:59:47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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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商银行账单分期条款及细则

  如招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 账单分期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信用卡账单人民币新增刷卡消费金额分期偿还的服务。

2. 本业务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学生卡、商务卡或附属卡的持卡人暂时无法申请。

3. 持卡人登录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20-5555)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则视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 申请

1. 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日的次日至到期还款日前两日之间,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2. 持卡人此前的最近三个月账单均已按时全额还款,方可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3. 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刷卡消费(不含预借现金、分期付款交易以及其他本行指定的交易)总额的90%;同时账单分期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固定额度的80%。美元账单和已申请用于购汇的款项不能申请账单分期。

4. 不能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美元账户交易和已申请用于购汇的款项;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以及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

5. 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6. 账单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信用卡中心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7. 再次申请账单分期,须距最近一次成功申请账单分期的时间超过30天。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 持卡人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及12期,对应的手续费率分别为2.6%、4.2%、7.2%,且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20元人民币。

2. 账单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手续费于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一次性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账单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 账单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4. 持卡人在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当期只需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扣除账单分期金额后的剩余账单金额。如申请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5. 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6. 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

7. 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8. 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须一次性清偿。

9. 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交易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致电本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款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0. 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无需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3.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信用卡中心拥有对本业务条款的解释权以及变更、终止本业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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