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的计算和累积办法

2010-9-14 14:55:07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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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的计算和累积办法

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的计算和累积办法:

(一) 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签账消费、预借现金均可获得积分。签账消费每满人民币1元积1分,每满1 美元积 7 分。预借现金(含溢缴款提取)每满人民币 1 元积1分,每满1美元积7分。
 

(二) 积分多倍累积:

1、持兴业银行信用卡在境外进行的签账消费,可获得双倍积分,但不计积分的消费(见本条第四款)除外;境外预借现金不能获得双倍积分。

2、境外签账消费仅指通过境外 Visa 、 MasterCard 网络完成的消费,不包括港澳地区及国外通过银联网络完成的消费,也不包括境内误抛至 Visa 、 MasterCard 网络的消费。

3、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进行的交易,按一般积分累积规则的三倍获得积分。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同样享受三倍积分,获得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

4、本款规定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 开始执行。

(三) 特别推广期间依照有关活动规则累积积分。

(四) 对于以下费用和交易不计算积分:

1、信用卡转账交易;

2、信用卡年费、利息、积分兑换自付金和各项费用(如滞纳金等);

3、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消费不计算积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农业服务,承包服务,房地产,批发类,桥路通行费等;

(2)汽车、卡车、房车、雪车等各种机动车以及航空器、农具及其零配件的销售、租赁与维修等;

(3) 医院,学校,政府服务,纳税,缴费,慈善及社会公益等;

4、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它项目。

(五)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签账消费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消费争议或其它原因而退还交易款项者(如退货),或取消预借现金交易,持卡人原先已取得的积分将由信用卡中心根据其退还的交易款项金额,按积分比例予以扣除。如在扣除相应积分前,持卡人已将积分用于兑换积分礼品,导致其信用卡中无足够的积分可以扣除的,信用卡中心在扣减持卡人信用卡中的积分余额后,对于不足部分,在持卡人的积分账户计负分,待持卡人将来有新增积分时弥补,如持卡人销户时,仍有负的积分需弥补,信用卡中心将按负的积分值以每分折合 0.004 元人民币计算出积分成本,由持卡人在销户时缴清。

(六)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积分累积于主卡账户内,附属卡消费同样计算积分,附属卡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内。

(七)兴业银行有权随时更改积分计算的项目及比例,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最终解释权。

:兴业银行保留对本细则进行修改的权利,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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