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股(Golden share)又称为特别股、特权优先股或特权偿还股,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政府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黄金股的诞生背景和如今中国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大环境颇有类似之处。
在推行私有化道路时,考虑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政府可能再无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控制,而有的国企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如果完全失控,就有可能出现不利影响。为了确保国家、政府的利益,英国政府在转让国有股份的同时,发行由政府或财政部持有的黄金股,即特权优先股,并制定了相应的黄金股章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将国有企业股份的百分之百公开转让而使其转变成为民营企业,政府仍可通过持有黄金股,依据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对股份制企业行使管理控制。
黄金股不同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它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黄金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一样没有普通股的投票权,而且它也没有一般的股票收益权。同时,黄金股也不能用来担保或抵押。但“黄金股”股东通常有权要求公司以一定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黄金股,或者将黄金股转换成普通股。
而拥有黄金股最关键的特殊权利,是黄金股的股东(一般为政府)掌握着公司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但这个特别否定权不针对企业管理层人员的任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与分配等一般权限范围。
主要黄金股有:山东黄金、中金黄金、贵研铂业、恒邦股份、金钼股份、紫金矿业、辰州矿业、荣华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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