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国黄金第一案”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讲述了案件的审理全过程。
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关注,并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而该案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轰动,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还将其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许霆案’一样。”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一个受理、审查、确认的过程。我委托买,你给我买;我委托卖,你给我卖,我获利了,难道就是不当得利?那么我如果赔了,银行也会负责吗?”
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在发现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存在漏洞后,宋荣贵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利用该系统漏洞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获利2100多万元!
短短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反诉。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并挑战诸多法律空白,此案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日前省高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
网上炒黄金 10天获利2100多万
2006年5月30日,宋荣贵从外地携款2.7万出差到济南,看望大学同学刘伟(化名)。因身份证已过期,宋荣贵用同学刘伟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黄金买卖账户,采用电话银行方式做黄金买卖交易。
6月底,宋荣贵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进行电话委托。当时黄金价为每克160元左右,宋荣贵输入了参考价145元。5天后,宋荣贵从外地归来后发现,自己的委托成功了。
自2006年6月29日起,宋荣贵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随即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7月8日,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5千余万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7千余万元,获利2100余万元。
宋荣贵开始输入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的买入价格,并逐渐探底。两人用了仅十天的时间,从穷小子变成了千万富翁。
银行称其恶意操作 他本人却认为合法
法官表示,没过几天银行就找到了宋荣贵及其同学,银行认为宋荣贵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宋荣贵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并不存在违规现象。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成交,符合交易规则,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以非法获利为由反诉。
钻了银行系统漏洞 重复操作有故意性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
如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宋荣贵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最终,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确定银行开展的“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法官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宋荣贵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宋荣贵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案件的另一焦点是,宋荣贵在短短十天赚了2100多万元到底是合法交易还是不当得利。
这个细节让法官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就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时,法官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违反了交易规则。
实际上,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没有作出正确判定,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宋荣贵正是钻了系统的空。
按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做出正确判定。
宋荣贵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宋荣贵是故意为之。”在法官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关于撤销宋荣贵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被告宋荣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黄金第一案”始末
2006年5月30日,宋荣贵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黄金买卖账户。
2006年6月29日,宋荣贵以低于市场黄金价格交易成功。
2006年7月8日,宋荣贵买进卖出共交易126笔获利2100多万。
2006年7月12日,工行通知宋荣贵去核对账户。
2006年7月13日,银行扣留宋荣贵,宋荣贵被迫挂失银行卡。
2006年8月3日,宋荣贵收到通知书,巨额收益被划走。
2007年4月17日,宋荣贵把工行告上法庭,之后被银行反诉。
2008年4月11日,“中国黄金第一案”一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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