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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入门

沪深300股指期货主要风险控制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主要风险控制制度1、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强行平仓先由投资者或会员自己执行,时限为开市后第一节,即上午交易时间。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沪深300股指期货主要风险控制制度2、限仓和大户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价格操纵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对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沪深300股指期货限仓是指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投资者限仓数额为600手,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当某一合约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时,结算会员在该合约上的持仓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市场持仓总量的25%。会员及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头寸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交易所可强行平仓。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情况等。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投资者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向交易所报告。投资者未报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其受托会员之一报送该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沪深300股指期货主要风险控制制度3、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运行实践证明,强制减仓制度是一种及时控制和化解重大风险的有效措施。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强制减仓是在收市后,将已在交易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当日结算价的10%的所有持仓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价。客户不愿按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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